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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5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玉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記載,應更正為「洗錢防制法」。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顯係誤繕,惟此誤繕尚無礙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以裁定更正,依前開規定更正為「洗錢防制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