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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8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俊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傑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傑於105至108年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受刑人並於108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2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7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5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