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致嶔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致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致嶔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8月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7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82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