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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安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安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安生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1年1月),於民國106年6月14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