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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承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恩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09年8月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承恩於106至107年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受刑人並於109年8月7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0月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421號函暨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判決案號欄應補充「新北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81號、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3335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