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惠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惠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惠如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年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各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88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無誤。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9年1月8日(縮刑期滿日則為118年10月22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