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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信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信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賴信冰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9月15日以法矯教字第1140165159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6年5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6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