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永瑾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永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永瑾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永瑾於108、110年因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並於110年8月25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8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5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45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