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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EINCHAI MANITA(泰國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EINCHAI MANIT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INCHAI MANITA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4年9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5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3月23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為檢察官職權行使事項,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