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軍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軍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13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71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6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6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7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