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8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靖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靖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靖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4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因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