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8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韋智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韋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韋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並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廖韋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732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8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4月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