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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琛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琛健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8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941號函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