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9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文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5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4年10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94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0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6月1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