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雅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雅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雅琪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7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