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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權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權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權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入監執行(另有殘刑5年1月14天),於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聲請意旨所述,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函、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17日,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是以,本件聲請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