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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3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1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少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少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少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6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8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87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