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2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成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成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成祥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9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