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3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岱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岱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岱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13年3月21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9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55461號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