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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4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TRAN NGOC DAT(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NGOC DA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NGOC DAT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1月1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322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