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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4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平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平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平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2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2月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1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0年,共16年2月,均經最高法院再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10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46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