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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4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宏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宏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4年12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91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4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0月18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