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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5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凱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凱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丞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14年12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1571號函在卷可證,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9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7月31日,尚未執行完畢,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