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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定玹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定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定玹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2月,於民國108年2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12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