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談晧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談晧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談晧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判處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13年2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114年12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19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述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屬無訛,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3年2月8日因上述案件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12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6月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4月10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1971號函檢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法院案號 應執行刑期 1 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38號 111年11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38號 112年1月4日 未予定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 112年12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 113年1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600號裁定(註:編號2至4、2至5之罪前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113年度聲字第21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月、9月) 1年 8月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 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554號 113年3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554號 113年5月10日 6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門窗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11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113年9月10日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602號 113年12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2602號 114年2月4日 未予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