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明宏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0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謝明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580號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