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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澎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澎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6月,於民國110年2月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043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6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5年2月1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