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8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孟凱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孟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凱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109年3月2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1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014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