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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0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欣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欣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欣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欣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詐欺、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0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22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2月4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0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61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