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1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易廣憲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2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2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判處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民國113年9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14年11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05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述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屬無訛,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3年9月6日因上述案件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11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2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13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0541號函檢附該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法院案號 應執行刑期 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在場助勢施強暴罪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5號 111年4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35號 111年6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45號 (備註:編號2、3之罪前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14號定執行刑1年11月) 2年2月 2 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 113年5月21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83號 113年8月21日 3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90號 114年1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90號 1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