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2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聲請書誤載為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應予更正)。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受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刑之宣告,且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等情,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於112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8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17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763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