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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保字第 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豈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豈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豈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3年9月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3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因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