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43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SOONG KAI HO(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OONG KAI HO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OONG KAI HO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2年8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1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732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2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1月6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