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政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0月,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111年12月2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3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