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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再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侯勁宏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40號確定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5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勁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侯勁宏不服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4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