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榮兆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予更正「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