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38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徐○○告訴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被 告 王天傑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4年3月14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45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68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下稱聲請人)以被告甲○○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4年度偵字第7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書)。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4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下稱駁回再議處分書),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原處分書後,於法定期間10日內之同年月28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有高檢署送達證書、刑事委任狀、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刑事委任狀在卷可憑(見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457號卷第45頁,本院114年度聲自字第38號卷第5、27頁),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尚未逾上開規定之10日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之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因不滿聲請人於113年1月21日晚上9時56分許,在社群平台臉書之貼文內容,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等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之人均得見覽之如附表所示之處,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或指摘足以毀損聲請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一)被告未真實合理查證聲請人是否有職場霸凌、飛行考核是否將會減少機師能力影響飛安、名古屋空難及大園空難發生原因,便為如附表編號3至5、7至11、13、14、16、17、19至22之惡意評論,顯已逾越合理評論範疇,應已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駁回再議及原不起訴處分書之見解已架空刑法第310條規定及憲法保障之名譽權。(二)被告以附表編號17之顯然虛構事實為基礎,煽動粉絲一人一信向民航局、○○公司檢舉聲請人之行為,顯有傳布於眾之意圖及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故意,是駁回再議處分書認事用法顯有違誤顯有疏漏等語。(三)原檢察官未同時傳訊聲請人與被告到庭,偵查顯有未盡之違誤,且原不起訴處分書中提到「宜由雙方透過辯論方式還原真相」等語。
四、按立法者為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之選擇權,爰在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將交付審判制度適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換軌模式,而於112年5月30日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原規定之「聲請交付審判」修正通過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又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雖規定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所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判斷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否則將使法院身兼檢察官之角色,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疑慮,已與本次修法所闡明之立法精神不符,違背刑事訴訟制度最核心之控訴原則。
五、經查,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之理由暨事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證核閱後,仍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理由如下: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聲請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再按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之言論,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與同法第310條所稱「誹謗」言論,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尚有不同。事實陳述固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人事物之「評論」,則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尚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要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確屬不易。而「意見發表」既然為行為人主觀之價值判斷,自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允宜於最大限度予以容許。是否構成「侮辱」、「誹謗」之言論,非可一概而論,而應斟酌行為人為此言論時之心態,就行為人言論內容的脈絡、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客觀情狀為整體考量,視行為人是否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縱無具體事實僅係抽象合理的評論,綜合判斷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使以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受憲法及法律保障。言論自由及個人名譽雖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二者之保護產生衝突時(所謂基本權之衝突),基於比例原則及利益衡量,個人之名譽,在相當情形下,必須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讓步。毋寧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立場,即令使用不雅之言詞、文字,也是行為人個人的品位水準高低的問題,憲法保障每位人民,都有說出自己真實感受(即使粗俗)的權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被告固坦承附表編號3至5、7至22為其於影片中之發言,且不
否認其主觀所影射之對象為聲請人,然辯稱:伊之前從事航空業、現在為航空媒體評論者,先看到聲請人在臉書的貼文主張要「電」(指責罵之意)其他的副駕駛,但伊認為航空霸凌事件將嚴重影響飛航安全,才會為附表編號3至5、7至22之評論,希望社會及○○航空公司重視職場霸凌的問題等語。
㈢觀諸被告如附表編號3稱「飛安毒瘤」、編號4稱「安全的飛
行」、「不適任當個教員以及考核官」、「我是不可能讓我親人坐上這種恐怖的航班」、編號5稱「與他配對飛行的副駕駛能有安全的飛行嗎?」、「飛行不出事都是小事、只要出事都是大事」、編號10稱「在飛機上把人罵翻了,影響飛安,嚴重影響飛安」、編號13稱「你對副駕駛造成心理多大壓力,就算看得到飛安問題,他也不敢提出來」、編號14稱「不適任的人,不要讓他待在這個位置上」、編號15稱「那你今天坐到這飛機,你會不會想這個駕駛艙是安全的嗎?」、編號17「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編號20稱「不出事都沒事,一出事就是大事,我不敢把我的親人放在這飛機上」、編號21稱「不適任者,不要再待在這位子上了,去影響飛安」、編號22稱「不應該繼續讓他留任在這個位子上」等語,可見被告如附表之言論皆係發表其對於飛行教員、考核官該有的角色模樣以及飛行安全、社會大眾生命安全有關之言論,而這類的言論對於飛航安全及社會發展有著重大意義,本就該引起社會大眾之討論和關注,自屬刑法第311條所稱「可受公評之事」。縱然被告之用字遣詞令聲請人不悅,然依上開判決意旨可見,無論被告係基於具體事實之陳述或僅抽象合理評論,因被告所為之言論是涉公共利益,應為社會大眾所關注和知曉,基於利益衡量、比例原則,被告之上開言論自由仍應受到保障,方能實現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宗旨,並使言論自由監督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體現,聲請人之名譽權保障應予退讓。又聲請人主張被告未真實合理查證聲請人是否有職場霸凌、飛行考核是否將會減少機師能力影響飛安、名古屋空難及大園空難發生原因等情,然被告之評論係以聲請人在社群平台臉書之貼文內容為基礎,再以被告自身曾為機師及現為航空媒體評論之經驗所為之言論,故被告僅須就聲請人是否有發表該貼文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可,無須就聲請人所稱之事項為合理查證,而該貼文確為聲請人所發表,此為聲請人所自承,故難認被告未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併予敘明。
㈣聲請意旨雖認被告以附表編號17之顯然虛構事實為基礎,煽
動粉絲一人一信向民航局、○○公司檢舉聲請人之行為,顯有傳布於眾之意圖及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故意,然如前所述,此事涉及飛航安全,被告以其言論引起社會大眾對飛航安全加以關注和討論,本屬正當,應給予被告此一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難認被告有何傳布於眾之意圖及毀損聲請人名譽之故意。
㈤至於聲請意旨稱原檢察官未同時傳訊聲請人與被告到庭,然
證據調查本為承辦檢察官之職責,難認此依職權之行使有何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又聲請意旨雖稱原不起訴處分書中提到「宜由雙方透過辯論方式還原真相」,然該語意應為當發話者與閱聽者對於語言文字有不同之感受時,應透過雙方辯論之方式加以討論溝通,而非是透過訴訟管道限制對方之言論自由,與承辦檢察官欲以何種方式就本案為證據調查應屬無涉,聲請意旨容有誤會。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誹謗及公然侮辱罪嫌部分,依卷內現有積極證據資料所示,尚難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訴之犯罪嫌疑,原偵查、再議機關依調查所得結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先後為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已敘明認定之理由,洵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形,認事用法亦未見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故聲請人猶認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為違法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法 官 楊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編號 發表言論之時間、方式 發表之妨害名譽內容 1 113年1月23日臉書貼文、Youtube直播影片 「踢爆○○考核官罵自家飛機阿沙不魯竟因自己也飛這機種」圖卡 2 113年1月23日臉書貼文 ○○有空中巴士321的考核官,……甚至最後還諷刺自己飛的空中巴士321是阿沙布魯飛機 3 113年2月27日臉書貼文、Youtube直播影片 「飛安守護者系列剷除飛安毒瘤你也有責任○○航空321考核官社群媒體影射要磨刀砍人」圖卡 4 113年2月27日臉書貼文 日前○○航空有位-空中巴士A321的機師考核官(Check Airman),在自己的臉書上發文言語霸凌公司副駕駛,說『這些小傢伙是憑什麼說學長們在刁難你們?』文末並指出『下個月開始,我的刀會磨的很鋒利喔!』大佬曾多次在節目中講過,航班如果是考核飛行,機師的能力當場減少30%..這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身為一個考核官心態不正常,以狹怨報復心態並告昭大家我的刀磨的很鋒利準備大刀砍人,這樣跟他配對飛行的副駕駛能有安全的飛行嗎?……『○○大園空難』『○○名古屋空難』……,這些空難都是機長把副駕駛沿路罵傻了,導致出錯造成無法婉拒的悲哀。這位○○任命的考核機師..適不適任當機長我是不知道,但肯定是不適任當個教員以及考核官。我是絕對不會把我的親人放在有這樣不正常心態機師的飛機上,……我是不可能讓我親人坐上這種恐怖的航班的! 5 113年2月27日臉書貼文 身為一個考核官心態不正常,以狹怨報復心態並告昭大家『我的刀磨的很鋒利』準備大刀砍人,與他配對飛行的副駕駛能有安全的飛行嗎?我常苦口婆心地說:把自己的副駕駛K傻了,危急狀況發生時沒人幫的了你!希望大家都能記取『○○大園空難』『○○名古屋空難』的鐵血教訓,這些空難都是機長把副駕駛沿路罵傻了,導致出錯造成無法婉拒的悲哀。我是絕對不會把親人放在有這樣不正常心態機師的飛機上,飛行不出事都是小事、只要出事都是大事! 6 聲請人臉書貼文內之不詳之人留言 你偷公司資產,幹了不知道多少個空姐,還逼人墮胎,要不要報? 7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把這個名字打進去,大概都是被媒體認證的資方走狗的意思,……我就打了幾個電話問了一下○○的朋友,結果發現這人很可悲欸,…,我第一次遇到,十個人有十一個人罵他欸,我打了十個電話有十一個人罵,為什麼有多出那一個咧,因為我打掃的阿桑聽到也罵 8 113年1月23日Youtube直播影片 這個機師,媽的,在日據年代的話就叫做走狗嘛,……為什麼有空服員要在機師餐裡面下料,要下料是要被誰下料呢,就是今天剛剛在社群媒體裡面講我事情的這位機師,可見有多麼顧人怨 9 113年1月23日Youtube直播影片 我不知道是這個飛機阿沙不魯,還是你腦袋阿沙不魯啊,……○○的高層啊,聽啊,你們自己的考核官他媽的他說,說他媽自己的飛機阿沙不魯啊 10 113年1月23日Youtube直播影片 這個事主啊,還把副駕駛給罵哭啊,那這樣子不行。…不是讓考核官可以在那邊肆意所為,這真的要不得,在飛機上把人家罵翻了,影響飛安,嚴重影響飛安,但我也講過很多次嘛,一樣米養百樣人,有人的地方就有這些shit,有人的地方就有狗屎,……,你說你們公司,我就說你,就是你,就是你(被告以手指螢幕),你們公司有王八羔子,你不知道是誰嗎,全世界整個公司的人都知道他是王八羔子,對不對,但是呢,老闆又媽的特別喜歡王八羔子,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老闆很喜歡王八羔子 11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欸你講得出這種話啊,那你現在還在做出事的事情啊!……,他這個言下之意,他就是要電副駕駛,或者電副駕駛要升機長的人 12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感謝Yooo Hooo,昨天我有夢到這位準備霸凌的321考核機長叫徐○…,欸欸欸,你不要亂講喔,你講的不是我講的 13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我不能接受一個公司的考核官放話,我的刀子要磨得很利,意思就是說我要去砍人了,試想一下,這個叫作預謀犯罪欸,今天就等於說,今天鄭捷要去捷運殺人,我今天出門說啊我要去捷運殺人了,這是犯罪,但沒有非常嚴重,但是如果鄭捷今天跟你講說,我下個月要去捷運我他媽看到人就殺,我刀磨利了,我下個月他媽就要到捷運站殺人,你敢不敢搭捷運,你每個搭捷運的人都媽的心驚膽跳啊,今天會不會遇到鄭捷啊!你身為一個公司的考核官,你在那邊放話,下個月大家注意啊,拎杯刀磨利啦,我要去砍人了,你對副駕駛造成心裡多大壓力,就算看得到飛安的問題,他也不敢提出來,因為你要殺他了嘛,我是絕對不敢把親朋好友親戚父母放到這種人的飛機上面,我不敢 14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不適任的人,不要讓他待在這個位置上,權利是壞人的春藥,會讓人亢奮,...好人不喜歡權力,所以權力才會落到壞人的手裡... 15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他放話說,我他媽今天刀磨很利,我他媽今天來宰人的,那你今天坐到這飛機,你會不會想這個駕駛艙是安全的嗎? 16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你不要把人不當人 17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過分 18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就跟剛剛講○○這個刀已經磨亮的人,他要K副駕駛 19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一堆職場霸凌王八蛋去死一死啊 20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駕駛艙啊,你有一個專制的教員,你有一個很專制,不能接受人家任何意見,甚至我上飛機就是要整人了,……,這個人好像也沒什麼啊,威脅一下,你認為沒什麼,那我在駕駛艙待過,我再講一次,不出事都沒事,一出事就是大事,我不敢把我的親人放在這飛機上 21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不適任者,不要再待在位子上了,去影響飛安,……,要是你這個考核官上個月前就開始放話,我他媽刀磨很利,我他媽砍大刀…不要每天都想這些莫名其妙,去媽的整人電人,搞他媽大刀 22 113年2月27日Youtube直播影片 有這種不適任的教員,有這種不適任的檢查官,心態不正常,抱著自己刀已經磨好了,要去砍人了,不適任,就不應該繼續讓他留任在這個位子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