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高振格律師
羅紹倢律師被 告 吳家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10號),聲請轉拷偵訊錄音、錄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轉拷證人A1於民國114年1月8日之偵訊錄音、錄影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聲請交付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惟經本院函詢就聲請人聲請轉拷證人A1偵訊錄音、錄影之意見,檢察官以桃檢亮往113偵55656字第1149065067號函稱:證人A1於偵訊時表示其害怕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0號案件被告之一對其不利,而要求將其予以匿名,爰將其身分轉為A1,故請駁回辯護人聲請,以免A1遭受不利益等語。而若提供證人A1之偵訊錄音、錄影,或將洩漏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參酌證人保護法第11條立法意旨)。且倘聲請人認為有必要,尚得以透過聲請與證人A1對質、交互詰問等程序,辨明其證述之憑信性,而足以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是以,聲請人聲請轉拷證人A1之偵訊錄音、錄影,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