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羅文斌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法官審理中為限,始有實益(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於114年5月8日聲請本件迴避,此有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在卷足憑。又聲請人係於114年間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本院於114年4月11日以114年度聲字第972號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準此,該案既經裁定在案,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聲請人自失聲請迴避之實益及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