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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9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97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涂世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涂世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世泓因強制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涂世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強制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111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402號、52052號、112年度偵字第52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1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1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21號(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187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7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