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號),聲請再開辯論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刑事聲請再辯㈠鄧庭長勿違判例傳王鐵雄為證人及調卷救侯法官有病之犯法狀、附件二刑事聲請再辯㈡憑鄧庭長合議審理即証中院獨任判罪違憲無效狀、附件三刑事:請再辯四鄧庭長切記畜生庭長枉判祈學許冰芬查真相傳王鐵雄李珮宣部長女兒為証人狀、附件四刑事聲請再辯五鄧庭長不再辯必逼死法官侯景勻玩火自焚因果狀、附件五刑事聲請4/1准閱鈞院卷及再辯六如好法官所示盡調查義務狀、附件六刑事聲請再辯8如鄧庭長認有濫訴即可不調卷傳証人浪費司法資源否則即應取消非法宣判狀、附件七鄧庭長拒當司法恐龍有畜生法官王增瑜枉判否則自訴及附民判登報道歉再辯狀所載。
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涉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4號為審理,業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考其所稱之理由,均已經本院合法調查、提示,並命被告、輔佐人、檢察官表示意見,且其所聲請調查、保全之證據亦均無調查、保全之必要,是本院認本案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