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93號
第10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號),聲請更正筆錄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分別詳如附件一刑事聲請筆錄不載法官當庭認錯不給卷有誤請補正、附件二鄧庭長令法官抽出道歉筆錄補正不除未審先判即觸法如石木欽撤職所載。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揭說明意旨,該筆錄並非審判筆錄,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