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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楨君具 保 人 李金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金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金蘭因受刑人戴楨君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醫訴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又受刑人於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一節,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