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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114年度聲字第2522號聲 請 人即鑑定證人 賴志銘相 對 人即 被 告 張昭堂 (原名張照先)相 對 人 張雅蘋律師

許啟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限制卷證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張昭堂、張雅蘋律師、許啟龍律師不得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22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授權委任為香奈兒公司之鑑定人及代理人,其所提出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之內容,因涉及香奈兒公司防偽機制之營業秘密,爰依法聲請限制閱覽等語。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昭堂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案件(下稱本案刑事)審理中,本案刑事經檢察官聲請傳喚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到庭作證,而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案刑事行審理程序時到庭作證,以說明有關本案刑事所涉仿冒之香奈兒運動鞋係何以鑑定及判斷為仿品等事項,並提出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則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既已於本案刑事審理中,具體說明其鑑定及判斷本案刑事所涉仿冒之香奈兒運動鞋為仿品之依據,而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為香奈兒公司防偽機制之營業秘密,且本院亦未將該資料採為本案刑事之判決基礎,是倘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實無礙於相對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訴訟防禦權。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係於114年7月2日完成評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 出處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扣案仿品說明-密 本院聲卷第7至11頁

裁判案由:限制卷證閱覽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