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戴嘉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戴嘉展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嘉展因犯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該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考量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以及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受刑人於經函詢後並未對執行刑表示意見,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