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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6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33號被 告 陳念宜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李宗暘律師謝傑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拷貝光碟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53號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被告陳念宜之警詢及偵訊光碟,涉及本案被告主觀上是否自始即抱持不履約之故意,為充分維護被告訴訟防禦之正當權利暨發現真實,爰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453號審理中,被告已選任聲請人為辯護人,有委任狀可參,而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已敘明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又所拷貝之光碟,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並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複製,或將依法取得之錄影、錄音內容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法 官 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內容 1 被告陳念宜於民國113年6月5日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之警詢光碟 2 被告陳念宜於113年8月26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之偵訊光碟

裁判案由:聲請拷貝光碟片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