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明異議人 黃曾詔琴受 刑 人 黃華壬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字第6441、64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母)黃曾詔琴,因受刑人於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確定,收到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441號執行通知,惟因受刑人不慎跌倒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等腦震盪疾病,附據診斷證明書,具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聲請暫緩執行。桃園地檢署以113執6441字第1149083715函文,函覆不准予受刑人聲請暫緩執行並要求受刑人於114年7月22日報到,否則逕行拘提。嗣受刑人又提出其有肺部水泡囊腫等疾病,須入醫院緊急治療,否則恐有氣胸危及生命等語,應認有暫緩執行之必要,原指揮命令應予撤銷另為妥適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固設有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得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前,停止執行之停止執行機制。然細繹該規定意旨,受刑人是否合於該款事由而應停止執行,仍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患病情狀決定,此係法律賦予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之裁量權限,倘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除有法定事故,依檢察官之指揮停止其執行外,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檢察官依確定裁判予以執行,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8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雖於113年6月17日具狀聲請延緩執行,稱於114年6月16日跌倒有腦震盪之狀況,請求暫緩執行等語(見113年度執字6441號卷),惟桃園地檢署於113年6月26日以113執6441字第1149083715函文函覆略以:台端聲請暫緩執行本署113年度執字第6441號案件刑罰一事,所提資料尚有未足,礙難准許,請於114年7月22日到案,逾期依法拘提、通緝(見113年度執字6441號卷)。觀諸受刑人所提供113年6月6日之晏安診所診斷證明書(即受刑人所提供聲證一),其上記載:腦震盪,此病患因跌倒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偶而會有意識不清與暫時性記憶喪失,疑似腦震盪,宜密切觀察,並休息療養參個月,日後需要繼續門診追蹤治療(見113年度執字6441號卷)。嗣聲明異議人又於本院聲請時提出114年6月17日晏安診所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腦震盪,此病患因跌倒後出現頭暈、頭痛、噁心嘔吐,偶而會有意識不清與暫時性記憶喪失,疑似腦震盪,宜密切觀察,並休息療養參個月,日後需要繼續門診追蹤治療(見本院卷第13頁)。但腦震盪僅係一般人跌倒碰撞頭部之必然輕微症狀,而診斷證明書亦僅記載須休息療養,而無任何立刻住院或手術開刀積極治療之需求,遠不及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所定「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形,與應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
四、嗣受刑人又舉其有肺部水泡囊腫等疾病,須入醫院緊急治療,否則恐有氣胸危及生命等語,應認有暫緩執行之必要等語,並提供新竹馬偕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1頁)。經桃園地檢署函詢後,新竹馬偕醫院回函略以:㈠心臟內科回覆,病患於2024年3月18日門診詢問之前病患在本院所做心臟的檢查的結果,運動心電圖及心臟超音波,根據之前檢查報告告知病人並無明顯異常;於2024年4月22日及2024年5月3日回診,安排抽血及心臟超音波追蹤檢查,5月3日回診看報告,當時判讀並無心臟顯著異常。㈡胸腔內科回覆,於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25日、113年4月22日、114年7月10日門診,病患肺氣腫情形屬輕度肺阻塞,目前已接受藥物治療中、目前並無急迫性治療之情形、無安排其住院之要求(見本院卷第71-113頁)。顯見醫療專業機關認受刑人之肺氣腫經藥物治療後,已趨穩定,而無危及受刑人性命之情事,是受刑人稱其因上開症狀而不宜入監執行,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誤,受刑人仍執前詞,指摘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