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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8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8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BALONDO JESSA AGORITA(菲律賓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0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BALONDO JESSA AGORITA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日起至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自一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恢復限制出境、出海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程序中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目的在於保全被告到場(包括有罪確定後之到案執行),避免因被告出境滯留他國,影響偵、審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故考量是否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應以訴訟進行、證據調查是否因此受影響,暨替代擔保手段是否足以達到防免被告逃匿境外等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被告BALONDO JESSA AGORITA因前揭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而發布通緝,嗣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自國外返國為警查獲,本院訊問後,命限制住居於新竹縣○○鎮○○路○段000巷00弄0號居所,並限制出境、出海在案。今本院考量被告犯罪情節、所涉罪質、於本院準備程序已坦承犯行、本案審理進度、本件聲請之理由、公共利益之維護、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益及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權利限制之程度,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即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提出新臺幣8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其自114年8月10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且自114年9月1日0時起恢復原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