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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6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 人 李厚裕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丁字第104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厚裕(下稱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今受刑人認上開刑期過重,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從輕再為量刑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外,法定之異議對象,既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則判決、裁定確定後生效,檢察官如係依確定判決、裁定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指其為違法。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2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

判決受刑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2罪,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再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上訴字第4337號、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294號駁回上訴,而於113年7月4日確定,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執丁字第10414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等情,有桃園地檢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本件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據上開確定判決之內容而指揮執行,自難認其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㈡受刑人雖執前詞聲明異議,惟依前揭說明,聲明異議之對象

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本件受刑人並未指出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僅就原確定判決之量刑、定應執行刑再為爭執,此非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或救濟。況前揭判決既已確定,應執行之數罪中並無存有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故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於法無違。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