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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9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72號聲 請 人 李權宸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宗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40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閱覽卷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被告周宗澍之父即周祖霖之委任,為了解案情,並抄錄、影印當事人相關物證,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受被告之父周祖霖(直系血親)委任之被告辯護人,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為證,其聲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巧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8-29